2026年新政解析:8类特定业务计税开票方式明确调整
2026-04-13 11:41:00 浏览量:5
根据2026年施行的增值税新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纳税人需重点关注8类特定业务的销售额计算与发票开具方式已发生重要变化。核心原则是,此类业务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应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特定代收或代付项目后的余额为依据。在发票开具上,明确不得再通过“差额征税”功能开票,而需采用新的特定业务开票方式或“不征税”发票。
一、 政策核心:8类特定业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明确规定以下8类业务的计算规则:
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境外考试单位境内考试服务: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代理进口免征增值税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理解要点:上述业务中,扣除的代收、代付、代为支付的款项,本质上不属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因此,其增值税计税依据应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这些不构成自身收入的款项后的净额,这符合增值税“增值额”征税的本质。
二、 开票新规:废止“差额开票”,采用两种新方式
与上述计税规则调整同步,发票开具规则也进行了明确更新,纳税人不得再为上述业务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差额征税”功能开具发票。取而代之的是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特定业务开具发票:
适用业务:主要适用于上述第1类(金融商品转让)和第2类(客运场站服务)业务。
开票操作:纳税人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类型,录入销售额(即扣除后的余额)以及可扣除的项目金额,系统将按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税额并开具发票,票面可体现扣除项目信息。这实现了“以余额为销售额”开票的目的。
开具“不征税”发票:
适用业务:主要适用于上述第5至第8类业务,即境外航段机票代理、境外考试服务、签证代理及代理进口免税货物。
开票操作:对于可扣除的、向购买方收取但代为支付给他人的款项(如机票结算款、考试费、签证费、货款),纳税人可向支付方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部分金额不纳入自身的增值税计税范围。同时,就自身的代理服务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另行开具发票。
三、 操作提醒:准确适用,合规开票
面对开票规则的调整,相关纳税人应注意:
准确判断业务类型:对照上述8类清单,明确自身业务性质,选择正确的计税方法与开票方式。
及时更新开票系统:确保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已升级至支持“特定业务”开票和新增“不征税”项目编码的最新版本。
规范处理扣除凭证:对于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款项,应妥善保管相关支付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总结:2026年增值税新规关于特定业务的开票调整,旨在使计税、开票规则更清晰、更贴合业务实质。相关纳税人应尽快熟悉新规,调整内部财务与开票流程,确保合规操作。
来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及相关税收征管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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